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硕士生导师承担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重要职责,是硕士生培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核心力量。
(二)硕士生导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动态管理、有进有出,全面提升导师队伍水平和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
(二)硕士生导师应拥护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
(四)硕士生导师应对培养研究生的工作有高度责任感和较强事业心,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切实担负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责任,且近三年内未出现教学、科研方面的重大事故。
(五)硕士生导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六)申请担任我校的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者,研究方向应与我校学科领域密切相关,与我校有明确的科研合作关系,与校内导师有合作的科研项目或合作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且对我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育有突出贡献。
(七)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要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遴选原则,择优遴选,保证质量。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选聘条件
(一)在编在岗、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至遴选当年1月1日),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职务且已获博士学位,并主持国家级在研科研项目。
(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及较高的科研水平,有充足的时间从事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在本学科领域,近三年取得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
学科 |
科研项目及经费 |
取得科研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工学 |
完成科研项目或获得科研经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 (2)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排名前三) (3)近三年科研到账经费≥10万 |
1、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含科技核心) 2、科研论文被SCI检索、或EI期刊收录1篇 3、出版学术专著(教材)1部(署名前三) 4、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1项(署名) 5、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署名) 6、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署名第一) |
理学 |
完成科研项目或获得科研经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 (2)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排名前三) (3)近三年科研到账经费≥5万 |
1、发表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含科技核心) 2、科研论文被SCI检索、或EI期刊收录1篇 3、出版学术专著(教材)1部(署名前三) 4、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1项(署名) 5、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署名) 6、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署名第一) |
人文社科 |
完成科研项目或获得科研经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 (2)参加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排名前三) (3)近三年科研到账经费≥2万 |
1、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篇(含科技核心) 2、论文被SCI、SSCI检索、或EI、CSSCI期刊收录、或A&HCI、《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收录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及学术版出版1篇 1篇 3、出版学术专著(教材)1部(署名前三)或提交人文社科A\B类研究报告1篇 4、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哲社成果奖1项(署名) 5、获省部级及以上哲社成果奖1项(署名) 6、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署名第一) 7、主持撰写重大调研报告被采纳 |
注: 1、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按学校规定,以科技处认定为准。中文核心期刊属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出版),人文社科A\B类研究报告1篇认定要求见科技处文件(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2、科研经费(包括科研团队分配到个人的实际支配经费)以科技处审定的金额为准。 3、论文、专著(教材)等署名单位我校应为第一,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知识产权成果等署名单位中应包含我校。 4、发表论文应为第一作者,或明确标注的通讯作者,或所指导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 5、校外兼职导师取得的各项科研成果不要求以我校为署名单位。 |
(五)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能开出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还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应用研发能力。
(六)鼓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学科实际,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遴选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导师遴选组织与实施
(一)导师遴选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管理制。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全校导师遴选管理工作,审议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遴选推荐人员名单,作出遴选研究生导师的决定。
(三)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学科领域的导师遴选工作,审查符合条件的导师遴选人员,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推荐人员名单。对遴选工作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委托相关学院完成遴选初审工作。
第四条 导师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
本人提出遴选硕士生导师的申请,填写相关遴选材和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遴选校外兼职导师者应有校内导师作推荐人。
2、学院初审
学院初审申请人提交的遴选材料,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送至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查通过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申请。申请者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推荐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查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推荐新增硕士生导师人员名单,作出新增遴选导师的决定。名单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5、发文公布遴选结果
第五条 导师职责与权利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人文关怀,促进研究生全面成长。
2、加强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监督研究生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3、提供研究生学习科研条件与环境,按学校要求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
4、参与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择优选拔录取研究生。
5、参与制订学科领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学习有关课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6、培养研究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术交流。
7、指导研究生制订学位论文研究计划,指导学位论文开题选题,督促和帮助研究生执行论文研究计划,严把论文质量关。
8、积极发现和培养优秀研究生,参与各级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推荐硕士研究生报考博士和就业。
9、享有学校给予的研究生导师津补贴。
10、与研究生分享研究成果。研究生在我校就读期间所完成的科研成果,导师可与其共同署名。研究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参研导师科研项目,也应列入该科研成果参加人员名单。
第六条 导师管理
1、硕士生导师的管理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筹安排,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相关学院具体实施。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应按照文件要求,给予导师相应的权利,并督促导师履行导师职责。
3、学校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组织导师业务培训。
4、硕士生导师因调离我校、或因身体原因、或因出国进修等因素不能继续指导研究生,应停止其继续新招研究生;对其已正在指导的研究生应妥善作出更换导师的安排。硕士生导师如即将达到退休年龄(距退休时间不足三年),应停止新招收研究生。
第七条 导师考核
按《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细则》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